臺灣智慧農漁週展場秩序、參觀管理及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主辦單位:貿有展覽有限公司
為確保「臺灣智慧農漁週」(以下簡稱「本展覽」)之專業品質,並保障所有參展商、國際買家及專業觀眾之商業利益、智慧財產權與資訊安全,主辦單位特訂定本條款。凡完成線上或現場登記、領取參觀證或實際入場參觀之人士(以下簡稱「參觀者」),均視為已詳閱、理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全部內容。
一、適用範圍與同意機制
- 本條款適用於本展覽之所有實體與線上參與形式,包括展期前、展期中及展期後與本展覽相關之所有活動(含論壇、媒合會、展前說明會、貴賓晚宴、考察行程等)。
- 參觀者提交報名(無論由本人或他人代為提交)即構成依本條款參加本展覽之要約。所有報名須經主辦單位審核接受後始生效力。主辦單位將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方式確認報名,或於現場核發參觀證以為授權入場之表示。
- 主辦單位保留拒絕任何報名之權利,且無須說明理由。
- 個人資料蒐集之同意:本條款之附件一「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向參觀者告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事項。參觀者一經完成報名,即視為同時同意附件一之全部內容;附件一與本條款具同等效力,並為本條款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二、主辦單位之絕對管理權與資格審核
- 絕對裁量權:本展覽為 B2B 專業商務展,主辦單位保留絕對裁量權(Absolute Discretion),有權審核、拒絕、撤銷或註銷任何人之參觀資格,無須事前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補償或法律責任。
- 報名不可轉讓:參觀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售、轉讓、借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予他人使用。違者主辦單位得立即沒收參觀證並禁止入場。
- 資格隨時撤銷:展期中若主辦單位認定參觀者之行為影響展場秩序、危害參展商權益、損及展覽整體營運或違反本條款任一規定,主辦單位有權隨時註銷其參觀證、要求立即離場,且不退還任何已繳費用,亦不承擔由此衍生之任何責任。
- 主辦指示之遵守:參觀者應遵守主辦單位、場地管理單位、保全人員及活動執行單位於現場所發布之一切合理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動線管制、入場時段、特定區域出入限制等。
- 活動內容變更權:主辦單位保留隨時變更本展覽之形式、內容、地點、場地、開放時段、展覽期間、日期、參與者陣容及任何其他面向之權利,且不承擔任何責任。若日期變更至原預定開幕日後十二(12)個月內,原報名仍視為對新日期之展覽有效。
- 未成年人限制:本展覽謝絕 12 歲以下兒童入場。凡進入展場之人士,主辦單位有權要求出示相關身分證件以確認年齡;如經查獲未達准入年齡,主辦單位得拒絕其入場或要求離場。
三、專業觀眾身份義務
- 真實身份揭露義務:參觀者於報名時須據實提供本人姓名、所屬公司、職稱、聯絡方式等資料。嚴禁以假冒身份、虛報任職單位、隱匿真實所屬機構或填具不實資料之方式報名或入場。
- 同業參觀申請制:以下身份之人士,須事先向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得明確書面許可後方可入場:
o 其他展覽主辦方、競爭展會主辦單位之員工或代表;
o 其他展覽承辦、企劃、執行公司之員工或代表;
o 貿易媒合平台、會展科技服務商等與本展覽具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之從業人員;
o 媒體(須另循新聞採訪登記程序辦理)。
- 未經許可從事商業開發之禁止:上述同業人士若未經許可進場,或雖獲入場許可惟從事招商、客戶挖掘、競爭情蒐、市場調查、業務推銷等行為,主辦單位將立即終止其參觀資格、要求離場,並依本條款第六章處置。
- 禁止未經授權之商業招攬(Anti-Canvassing Policy):嚴禁任何未報名參展之單位或個人,於展場範圍內(含主展區、走道、休息區、登記區、論壇場域、餐飲區及其他公共區域)進行下列行為:
o 散發傳單、型錄、名片、廣告物或任何宣傳資料;
o 對參展商或其他觀眾進行業務推銷、招攬參展或活動報名;
o 設置非經授權之展示物、推廣設施或臨時招商據點;
o 進行任何形式之商業勸誘、合作邀約或客戶開發行為。
四、展場秩序與行為規範
- 參觀者於展場內應保持專業舉止,不得從事任何妨礙其他參展商營運、影響其他觀眾參觀體驗或損及展覽整體形象之行為。
- 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易燃物、武器、未經許可之大型物件或寵物入場(導盲犬與服務犬除外)。
- 不得於展場內進行未經主辦單位許可之問卷調查、商品銷售、抽獎活動或任何形式之集會宣傳。
- 違反場地管理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禁菸、禁止飲食特定區域等)者,主辦單位得要求其立即停止違規行為或離場。
五、智慧財產權、攝錄影與資訊安全
- 參展商攤位之攝錄影限制:為保護參展商之專利、設計、商業機密與客戶資料,未經參展商明確同意,禁止於其攤位範圍內進行針對性之拍攝、錄影或錄音(包括但不限於拍攝產品細節、技術規格、型錄內頁、客戶資料、報價單、合約文件等)。凡參展商於攤位明示「禁止攝影」、「No Photo」或類似標示者,參觀者須嚴格遵守。
- 禁止異常情蒐行為:嚴禁以下列方式對參展商從事情報蒐集或商業調查:
o 假冒買家、客戶、媒體或政府單位身份;
o 隱匿真實任職單位或競爭關係;
o 對工作人員進行誘導性提問以套取商業機密;
o 未經同意取走樣品、文件或型錄之非陳列數量;
o 透過攝錄影裝置、隱藏式錄音設備或其他方式進行未經同意之資料蒐集。
- 主辦單位之活動拍攝權:參觀者同意主辦單位及其授權人員於本展覽期間進行拍攝、錄影、直播、攝影及錄音,相關內容可能包含參觀者之肖像、聲音與動態畫面(以下合稱「活動內容」)。參觀者承認並同意:
o 主辦單位為活動內容所有權利之唯一且專屬擁有者;
o 參觀者放棄對該活動內容之一切權利主張;
o 主辦單位得無限制地於全球任何地區,將活動內容運用於展覽宣傳、後續行銷、招商推廣、媒體發布、社群傳播及其他任何用途,且無須支付任何費用或報酬。
- 參觀者攝錄影之限制:未經主辦單位事前書面同意,嚴禁參觀者對本展覽進行未經授權之直播、商業性拍攝、商業性錄影、商業性攝影、新聞性報導採錄及任何形式之音視訊資料對外傳輸。違者主辦單位得:
o 要求參觀者立即繳交或當場銷毀違規內容;
o 該等違規內容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於創作當下即無條件歸屬主辦單位;
o 要求參觀者免除主辦單位及貿有展覽有限公司全體員工、代表人就該等違規行為所生任何索賠之責任。
- 資訊安全責任:參觀者於本展覽提供之網路、登入帳號、媒合平台密碼等資訊系統存取權限,僅限個人使用,不得轉讓他人。參觀者對其帳號密碼下所進行之一切行為負完全責任。
六、違規處理機制
凡違反本條款任一規定者,主辦單位除立即要求離場外,並保留下列處置權利:
- 當場處置:沒收參觀證、終止當日及後續展期入場資格,且不退還任何已繳費用。
- 黑名單機制:將違規者及其所屬公司(含關係企業)之全體員工,永久或一定期間禁止參與貿有展覽有限公司未來舉辦之任何展覽、論壇及商務活動,並得通報合作展會主辦單位。
- 法律追訴權保留:若違規行為造成主辦單位、參展商或第三人之名譽、財產、商業利益受損,主辦單位除依法向違規者請求損害賠償外,並保留採取一切民、刑事法律追訴之權利。
- 認定權:違規事實之認定,以主辦單位之認定為最終認定,參觀者不得異議。
七、主辦單位免責聲明
- 參展陣容不擔保:主辦單位不就本展覽任何參展商、贊助商、買家或論壇講者之出席、缺席、攤位位置、展示內容、參與數量或商業表現作任何保證。
- 參觀效益不擔保:主辦單位不就參觀者參與本展覽可能帶來之商業機會、合作關係、訂單成果或任何其他利益作任何保證。
- 參展商產品與服務之免責:主辦單位對參展商於展場內展示或銷售之任何產品、服務、技術或於攤位所為之任何陳述、承諾,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個人安排自負:參觀者參與本展覽之旅運、住宿、餐飲、保險及其他個人安排,由參觀者自行負擔並承擔風險,縱使本展覽變更或取消,主辦單位亦不承擔相關費用。
- 損害賠償排除: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主辦單位及貿有展覽有限公司全體員工、代表人,對於參觀者因參加本展覽(或由此衍生)所生之任何直接、間接、衍生性、特殊或懲罰性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竊盜、利潤損失、業務損失、機會損失、商譽損失、資料毀損或其他經濟損失),概不承擔責任。
八、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 蒐集機構:貿有展覽有限公司。
- 蒐集目的:本展覽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在於行銷業務、客戶管理與服務、商情調查、統計分析、研究報告產出及與本展覽相關之後續聯繫與服務提供。
- 個資項目類別:包括姓名、聯絡方式(含電話號碼、職稱、電子信箱、通訊地址等)、性別、職業,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參觀者之資料。
- 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主辦單位僅為執行第 2 條所列特定目的所必要而蒐集參觀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並於前揭特定目的終止後二年及法令規定之期間內,以有利於達成前揭特定目的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腦處理、郵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等),於中華民國境內及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加以處理及利用,或於本公司可提供之領域服務範圍內使用。
- 第三方資料分享之告知:於展覽期間,參展商與贊助商可能使用名片掃描器、條碼掃描裝置或 Lead Capture 應用程式蒐集參觀者資料。若參觀者選擇讓參觀證(含實體或數位形式)被任一參展商或贊助商掃描,即表示參觀者同意主辦單位將參觀者之個人資料轉交予該等第三方使用。此外,部分專區之入場可能取決於參觀者授權主辦單位將個人資料提供予該專區之贊助方或執行方。前述第三方對參觀者個人資料之使用,不在主辦單位控制範圍內,主辦單位於法律允許範圍內不承擔相關責任。
- 當事人權利:參觀者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就參觀者之個人資料向主辦單位行使下列權利:
o 查詢或請求閱覽;
o 請求製給複製本;
o 請求補充或更正;
o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o 請求刪除。
行使前述權利時,主辦單位將可能向參觀者收取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必要成本費用;且參觀者行使上開權利,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相關要件。
- 提供與否之選擇:參觀者得自由決定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予主辦單位。惟若參觀者選擇不提供或提供不完全時,主辦單位將可能無法為參觀者完成報名審核、寄送展覽通知、提供現場服務及其他與本展覽相關之服務。
- 同意之效力:參觀者一經提交報名或勾選同意欄位,即表示參觀者理解並同意本附件所載之全部告知事項,並同意主辦單位依本附件所載目的、方式、期間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觀者之個人資料。
九、條款修訂與一般條款
- 主辦單位保留隨時修訂本條款之權利,無須事前通知。修訂後之條款於展覽當下生效,參觀者應遵循展覽當下之有效版本。
- 主辦單位之權利與救濟具累積性,並不排除法律所賦予之其他權利與救濟。任何權利或救濟之延遲行使或未行使,不構成放棄。
-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若本條款有中文與其他語言(如英文)版本,且文義有所差異時,以中文版本為準。